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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洪倩宜 - 人事室 | 2016-04-06 | 點閱數: 1109

決議內容:

一、校長確定退休、連任任期屆滿及代理校長,推薦人員參加第二次市內介聘(建議兼主任之教師介聘)一案,決議為:經現任及新任校長同意,得推薦人員參加第二次市內介聘(建議兼主任之教師介聘)。
二、本校與分校教師轉任一案,決議為: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於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內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本局備查,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
三、 102 學年度至 103 學年度國小教師甄試錄取之英語教師參加市內及他縣市教師介聘類別案一案,決議為: 102 學年度至 103 學年度教師甄選錄取之英語教師且具有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者,其申請介聘科(類)別請學校教評會尊重教師意願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