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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15-11-01 | 點閱數: 546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 104 年 10 月 30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0 月 30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40050507 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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