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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betta4444 - 人事室 | 2021-06-15 | 點閱數: 158
爰放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作法。 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1-05-27 | 點閱數: 149
主旨:檢送本府 110 學年度特約托育機構名單 1 份,請查照。 說明:特約托育機構契約期間及提供服務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另各特約托育機構資料,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托育服務專區(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0A400 )分頁下載參閱。辦理子女托育請配合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1-05-19 | 點閱數: 165
主旨:為防疫需要,自 110 年 5 月 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以下簡稱疫苗接種假)一案,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5 月 14 日府衛疾字第 1100583875 號函辦理。 二、有關疫苗接種假,決議如下: (一)公務人員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等事宜。  
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1-05-12 | 點閱數: 156
主旨:考選部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傳,加強應考人服務及提供快速詳實之考試相關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公共電子看板或機關網站首頁登載「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原住民族考試」報名宣導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10 年 5 月 10 日選秘一字第 1101100289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請協助自 110 年 5 月 21 日至 110 年 6 月 3 日登載考試報名訊息,宣導內容如下:「考選部訊息: 110 年外交、民航、原住民族特考,自 110 年 5 月 25 日至 6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1-05-06 | 點閱數: 131
主旨:考選部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傳,加強應考人服務及提供快速詳實之考試相關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公共電子看板或機關網站首頁登載「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報名宣導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10 年 5 月 3 日選秘一字第 1101100253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請協助自 110 年 5 月 14 日至 110 年 5 月 27 日登載考試報名訊息,宣導內容如下:「考選部訊息: 110 年專技高考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自 110 年 5 月 18 日至 27 日下午 5 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1-04-21 | 點閱數: 137
主旨:檢送本所「4 月熱鬧慶藝香」活動宣傳海報(電子檔),請貴單位惠予協助於線上宣傳周知同仁及所屬,俾利活動圓滿舉行,請查照。  
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1-04-15 | 點閱數: 220
主旨:臺南市私立示範幼兒園暨示範托嬰中心 110 學年度招生第一階段報名訂於本( 110 )年 4 月 24 日(星期六) 8 時至同年 5 月 4 日(星期二) 17 時受理線上報名,並於 5 月 5 日(星期三) 15 時公開抽籤,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臺南市私立示範幼兒園暨示範托嬰中心(以下簡稱示範幼兒園)本( 110 )年度招生分二階段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議會員工子女有受托需求者,優先於第一階段辦理登記;未於第一階段辦理登記者,將以一般人員身分參加第二階段登記,無優先權,爰請確實轉知有受托需求同仁依旨掲時間上網報名(報名網址: https://shihfanpreschool.pse.is/3cfnlr )。 二、前項...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綉娥 - 人事室 | 2021-04-09 | 點閱數: 264
主旨:函轉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4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0001393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教育部相關...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