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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用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

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5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546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為利各機關採用新式戶口名簿,內政部於 103 年 3 月 7 日以台內戶字第 1030103645 號函(諒達)請各機關於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原則上無須民眾再提憑戶籍謄本,採用戶口名簿影本或正本驗畢退還。為達成戶籍謄本減量,內政部已於召開「免戶籍謄本」工作圈會議時,請各機關申請連結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資料,並修正相關規定改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取代檢附紙本戶籍謄本,目前相關機關已完成修正 129 個規定。
三、依據彰化縣政府上揭函反映,有關以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於現行實務作業,各需用機關因未充分瞭解本項便民措施,仍要求民眾提供戶籍謄本,致民眾往返奔波無所適從,無法達成戶籍謄本減量效果,爰請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目標,以達簡政便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