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personnel - 人事室 | 2025-06-24 | 點閱數: 16
  • 勤修制度:(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教師)
  • 依據「依臺南市政府 112 年 12 月 28 日府人考字第 1111657379 號函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300691 號令訂定發布,規定如下:
  •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2.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
  • 函報市府事項: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連同辦公時數逾 14 小時或每月逾 60 小時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及旨揭服勤實施辦法,應報市府同意或備查。
  2.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 1 個月內報市府備查。
  3. 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事前報市府同意。
  4. 季節(週期)性專案:事前報市府同意,惟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